现在,人体器官犯罪被增设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之中,该条款规定将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按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据新安晚报报道,今年4月30日,当宿州居民刘永伟被检查出左肾感染时,他就想起自己莫名其妙失踪的右肾。
刘永伟去年6月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胸腔手术,数月后在多家医院检查均被告知“右肾缺如”。“我做胸腔手术,右肾怎么会失踪呢?”刘永伟带着疑问踏上寻肾之旅,但大半年过去了,无论是医生医院,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给他一个答案。
有一种是供体,医生,中间人,受体形成一条产业链,在地下黑市,要不是主动去卖内脏,是不会上当的。
一般不可能发生在正规医院里,医院做每个手术都有正规流程,参与人员众多,一台手术拿么多眼睛盯着呐,而且文件签署严密,术中进行什么操作都有记录,除非有通天手,否则没有能力凭空摘走器官。
有可能发生器官盗取的事情有,但是很少,特别是大医院更少,有可能是患者与另外的患者同型,然后会发生盗取器官的事情,但是内脏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卖出去的,一般很少发生这种情况。
还有很多传闻都是虚假的,像什么见网友、喝醉了,然后发现自己在冰池子里面肾脏不见了,很多都是虚假的传闻。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人体器官犯罪增设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之后作为第234条之一。
该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务院2007年3月21日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收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大致可以认为,《修八》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将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按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