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人生病是再说难免的。大家一般都会买医保,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2017宜昌医保门诊报销标准,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二、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三、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目前,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
2017宜昌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一、报销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约定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850元以下的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
超过8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二、就诊准备
(一)就近选择约定门诊医疗机构(约定机构)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规定,凡参加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就近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约定门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机构),并到约定机构领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签约单》。
约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签约单的内容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机构。
2、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约定机构。学校医院(医务室)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后可作为该校学生的约定机构。
3、参保人员未选定约定机构的,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就诊材料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到约定机构就医。
三、其他事项
1、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机构条件有限并经约定机构批准转往市区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未经约定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3、在非约定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4、三级医疗机构不属于普通门诊签约范围。除了惠民医院,其他二级及以下的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都可以签约。
2018宜昌哪些人可以享受医保政府特别资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16〕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办法》规定,对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