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加班费是怎么算的呢?法定节假日和平常晚上加班的加班费是按几倍来算的呢?近日,北京高院表示加班费不得只计基本工资,具体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解答》中明确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中明确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并且,由于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据了解,2016年度,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结案共计30923件,同比上升4%。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在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劳动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涉诉用人单位较多集中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上看,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几个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
针对当前争议案件持续高发、劳动争议类型多元、用工形式多样,以及互联网+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郑秀兰表示,将加强与法院系统的研讨交流,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